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设施(含裙楼等附属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建筑退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有关规定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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