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构)筑物和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河道、广场、公共绿地、高压走廊,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汛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