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构)筑物和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河道、广场、公共绿地、高压走廊,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汛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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