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沿海道路的临海一侧应当作为重点地段进行规划管理。除规划确定的港口、码头、船坞、自然保护区之外,沿海道路的临海一侧只能建设道路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和公园、绿地,并控制建筑高度和建设容量,对公众开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