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供水设施、供气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消防站、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的用地,以及学校、公园、文化、体育、医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和其他依法需要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