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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