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