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进行公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