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城乡规划许可,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或者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公布下列事项: (一)许可事项名称、条件、程序、办理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三)提出申请的方式;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依法需要经过公示、论证、听证、专家评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审批等必经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