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