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规定的主体工程配套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土地管理部门并公告。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