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南澳县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和备案程序按照国家、省和特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南澳县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依据和遵守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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