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分为修编、调整和完善三个层次。 修编、调整和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将有关事项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专家、公众的意见。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形成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编方案。 修编或者调整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方案或者调整方案应当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但仅涉及修改单条支路走向、宽度或者单个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内容的,直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完善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进行修改,或者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调整为其它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区城乡规划管理实际简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