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报批和备案。 修改城乡规划涉及上层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上层次规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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