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