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其办公场所、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