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