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九条 除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城市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给排水、燃气、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报上级机关审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符合总体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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