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新型城镇化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优先发展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