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条 城市的分区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