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城市中心、历史风貌保护区、城市出入口、主要交通节点等城市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作为出具用地规划条件的依据。 城市重要地块以外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出具用地规划条件时予以明确,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