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按照法定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区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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