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七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采取政府采购与直接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委托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其他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对规划草案进行第三方技术审查。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以及对规划草案进行第三方技术审查,应当使用具有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地形图。地形图的测绘应当采取政府采购与直接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委托具有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地形图的有关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以及规划草案第三方技术审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编制、修改和审查,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查报告。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编制单位服务质量的诚信管理体系,制定委托城乡规划编制、测绘单位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