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区、县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督察的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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