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自核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核发证件情况和有关图件、资料等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证、档案、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无偿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供涉及城乡规划管理的信息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