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中的职责,建立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和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效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