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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