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