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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