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规划研究,规范地理信息和城乡规划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加强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