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测绘、研究、信息系统建设等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