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城乡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