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特区城乡规划工作。 特区实行规划委员会制度。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等重大事项,应当经规划委员会审议。 规划委员会委员应当体现广泛性,由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委员总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规划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