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具体负责市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派出机构和城乡规划监督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或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规划管理。 南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南澳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