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五条 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听取专家、公众的意见。 城乡规划涉及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资源与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交通规划和工程地质环境影响等重大专题事项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研究论证。 专家和公众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并与征求意见的规划事项直接相关的,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审议、审批的材料中附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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