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六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六十三条 供水、供电单位为建设工程提供供水、供电服务前,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提供供水、供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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