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六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建设工程已预(销)售或者抵押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先行停止预(销)售,并提供全部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和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