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六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分期建设总平面图,合理划分分期建设地块和分期建设计划,并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周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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