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六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之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直至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完成。公告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五)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告牌的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