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六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六十六条 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的,不得超出规划设计条件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改变配套设施的功能和位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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