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六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建设。 承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或者建设工程测绘等业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编制; (二)确保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或者相关数据与设计图纸所示相一致;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测绘; (四)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设计方案或者测绘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