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七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建设工程进行局部建筑设计修改,不涉及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有关内容的,不需要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可以在工程竣工后直接申请规划条件核实。但是,建设工程已预(销)售或者抵押的,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前应当先行停止预(销)售,并提供全部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和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