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七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查验竣工测绘图纸和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作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权属登记的一项依据;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未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的书面处理意见。 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验收和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权属登记等手续,供水、供电、燃气等单位不得办理相关开户接入手续。 本条例施行前的建设工程权属登记、违法建设处理等遗留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计划,逐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