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五节 临时建设规划

第七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节 临时建设规划 第七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或者临时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临时工程造价百分之二十的标准缴纳自行拆除保证金,依法按期自行拆除并清理现场的,发还保证金;逾期不自行拆除并清理现场的,保证金不予发还,用于强制拆除。临时建设自行拆除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制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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