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五节 临时建设规划

第七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节 临时建设规划 第七十四条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对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位置、允许建设范围、建筑高度、建筑用途,以及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自行失效情形等作出明确规定。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申请不超过二年的延长期,但延长次数不得超过二次。 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过延长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申请不超过二年的延长期,但延长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