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建设工程组织验收或者将其投入使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组织验收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投入使用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