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清理现场,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一)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后未按规定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和设施并清理现场,恢复土地原状的。 临时建筑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违法使用临时建筑或者利用临时建筑从事违法行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