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不配合监督检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且情节严重,致使不能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并清理现场,暂扣相应的规划许可证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