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并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暂停向违法建设工程供水、供电,供水、供电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暂停向违法建设工程供水、供电。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并清理现场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并清理现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的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清理现场,强制拆除和清理现场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