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房屋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改变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