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承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或者建设工程测绘等业务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合同约定的服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